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天津市榴莲墨汎众创空间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的行政处罚信息。
天津市榴莲墨汎众创空间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市监 北光罚〔2021〕84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
注册号 | |||
单位 | 名称 | 天津市榴莲墨汎众创空间有限公司 | |
注册号 | 91120105MA05J26E3K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何颖 | ||
违法行为类型 | 发布虚假广告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2872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9月23日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 北光罚〔2021〕84号
当事人:天津市榴莲墨汎众创空间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MA05J26E3K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翔纬路225、227号1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何颖
身份证件号码:12************7524
2021年5月23日收到举报,反映天津市榴莲墨汎众创空间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发布违法广告。经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在其官网“榴莲墨汎众创空间”(http://tjllmf.com/)发布有“持续不断为客户提供最有价值的人力资源”字样。2021年6月1日,经批准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0月13日与天津兴万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当日向该公司支付718元技术服务费;天津兴万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责网站平台功能开发及搭建,后续由当事人自行维护。
当事人于2021年4月1日在其官网发布“持续不断为客户提供最有价值的人力资源”字样,用于介绍其公司,来达到当事人扩大经营的目的。上述内容发布起止时间为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5月27日,2021年5月27日已撤除上述字样。
当事人发布的广告“持续不断为客户提供最有价值的人力资源”中的“最有价值”内容无事实依据,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本案当事人为广告主、广告发布者身份。本案广告费用为71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2021年6月16日询问调查笔录1份,经当事人确认的网站截屏1张。3.当事人提供的《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天津兴万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收据复印件1份。4.当事人改正后的网站截屏1份。5.举报转办单1份。
本局于2021年9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 北光罚告〔2021〕28号),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
处广告费用四倍的罚款人民币2872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