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8月17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大鹏海关关于湘潭科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GUCCI(图形)”等商标权帽子等货物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鹏关知字﹝2021﹞00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关于湘潭科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
“GUCCI(图形)”等商标权帽子等货物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鹏关知字﹝2021﹞0056号
当事人名称:湘潭科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91430300MA4T5PG405
法定代表人:陈英
地址:湘潭经开区保税六路6号湘潭综合保税区标准厂房8#-318室
2021年5月3日,湘潭科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科旗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单车等货物一批,报关单号:531620210160854583,目的地:巴拿马。经查验,发现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未申报的帽子88个标有“GUCCI(图形)”标识,帽子319个标有“耐克钩图形”标识,女式套装190套标有“NIKE及钩图形”标识,帽子413个标有“NY图形商标”标识,帽子83个标有“Dior”标识,女士套装360套、内裤1120条、拖鞋995双、短裤195条标有“TOMMY HILFIGER”标识,内裤306条标有“Calvin Klein”标识,凉鞋179双标有“CROCS”标识。权利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棒球主盟资产公司、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卡骆驰公司认为上述货物侵犯了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GUCCI(图形)”“耐克钩图形”“NIKE及钩图形”“NY图形商标”“Dior”“TOMMY HILFIGER”“Calvin Klein”“CROCS”商标专用权,并向我关提出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出口的货物上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该批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权货物的行为。以上货物价值人民币117316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扣留现场笔录、价格鉴证结论书、当事人陈述报告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侵权货物(使用“GUCCI(图形)”商标的帽子88个,使用“耐克钩图形”商标的帽子319个,使用“NIKE及钩图形”商标的女式套装190套,使用“NY图形商标”商标的帽子413个,使用“Dior”商标的帽子83个,使用“TOMMY HILFIGER”商标的女士套装360套、内裤1120条、拖鞋995双、短裤195条,使用“Calvin Klein”商标的内裤306条,使用“CROCS”商标的凉鞋179双),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