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山东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8月10日)。涉及济宁市任城区金鑫大蒜黄姜行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等3起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一览表
案件类别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 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 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救济途径 | 涉案产品控制 | 处罚机关 |
1 | 济市监罚〔2021〕28号 | 济宁市任城区金鑫大蒜黄姜行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当事人销售的生姜经检验结论为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标准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涉案货值合计165元整,违法所得计33元整。 | 1.没收违法所得; | 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 济宁市任城区金鑫大蒜黄姜行(经营者:郝风金) | 92370811MA3JXYTL9A | 郝风金 | 1、没收违法所得33.00元整; | 2021.08.02 | 自动履行,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无 |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济市监罚〔2021〕72号 | 泗水县泗河办振华水产品批发部经营兽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当事人销售的中黄花鱼经检验结论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标准要求,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涉案货值合计240元整,违法所得计75元整。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 泗水县泗河办振华水产品批发部(经营者:高振华) | 92370831MA3DGKUE1Y | 高振华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5.00元整; | 2021.08.04 | 自动履行,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无 |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济市监罚〔2021〕51号 | 山东梁山水泊商场经营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当事人销售的豇豆经检验结论为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标准要求,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涉案货值合计722.00元,违法所得计185.00元。 | 免予行政处罚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 | 山东梁山水泊商场 | 913708321691587000 | 马立新 | 免予行政处罚 | 2021.08.04 | /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无 |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