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山东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3起案件行政处罚信息

2021-08-12 14:51:25 中国质量新闻网

1628737787(1).png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山东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8月10日)。涉及济宁市任城区金鑫大蒜黄姜行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等3起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一览表

案件类别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  书文号

案件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姓名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救济途径

涉案产品控制

处罚机关


1

济市监罚〔2021〕28号

济宁市任城区金鑫大蒜黄姜行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销售的生姜经检验结论为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标准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涉案货值合计165元整,违法所得计33元整。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济宁市任城区金鑫大蒜黄姜行(经营者:郝风金)

92370811MA3JXYTL9A

郝风金

1、没收违法所得33.00元整;
    2、罚款人民币3700.00元整。

2021.08.02
   

自动履行,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济市监罚〔2021〕72号

泗水县泗河办振华水产品批发部经营兽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销售的中黄花鱼经检验结论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标准要求,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涉案货值合计240元整,违法所得计75元整。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泗水县泗河办振华水产品批发部(经营者:高振华)

92370831MA3DGKUE1Y

高振华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5.00元整;
    3、罚款人民币12000.00元整。

2021.08.04

自动履行,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济市监罚〔2021〕51号

山东梁山水泊商场经营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销售的豇豆经检验结论为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标准要求,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涉案货值合计722.00元,违法所得计185.00元。  

免予行政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

山东梁山水泊商场

913708321691587000

马立新

免予行政处罚

2021.08.04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王海琳)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广西南宁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兴宁区市场 ...

  • 浙江省湖州市东林镇南山村开启特色度 ...

  • 贵州桥梁集团仁遵五标项目部缆索吊装 ...

  • 两座“猎鹰号”硬气膜实验室在江苏扬 ...

  • 酒泉玉门:“铁人”故里唱响致富经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