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陕西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宝陈市监行罚字〔2021〕12号),涉及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任永胜蔬菜批发中心经营不合格豇豆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结案日期 |
1 | 宝陈市监行罚字〔2021〕12号 | 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任永胜蔬菜批发中心经营不合格豇豆案 | 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任永胜蔬菜批发中心 | 任永胜 | 经营不合格豇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1、没收违法所得32元; 2、罚款3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 | 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年6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