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局对深圳市坪山新区兴万家生活超市(蔡金水)涉嫌销售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深市监坪罚字〔2021〕碧岭27号 |
处罚名称: | 深圳市坪山新区兴万家生活超市(蔡金水)涉嫌销售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案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
处罚事由: | 食品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罚结果: | 罚款5000元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深圳市坪山新区兴万家生活超市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蔡金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19 |
处罚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局 |
地方编码: | |
当前状态: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