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拉市监处〔2021〕8号
当事人:西藏德誉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40100MA6T4T1D8W
住所(住址):拉萨市民族北路1号国旅广场6楼鹏翔写字楼A1-A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沈向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2062519740731317X
联系地址:拉萨市民族北路1号国旅广场6楼鹏翔写字楼A1-A3号
2021年1月21日,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科将西藏德誉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注册的违法线索移交我队处理。移交材料:1.西藏德誉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公司时向工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提交的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藏证监函(2017)111号《关于同意西藏德誉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包含相关字样的函》;2.中国证监会西藏证监局2020年2月13日藏证监函(2020)017号{关于确认《关于同意西藏德誉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包含相关字样的函》真伪的函};3.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藏检建(2020)2号检察建议书。4.企业基本信息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经调查:1.西藏德誉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17年12月29日;2.西藏德誉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工商登记注册时向主管部门提交的原始材料中有“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藏证监函(2017)111号《关于同意西藏德誉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包含相关字样的函》”。
调查认定的事实:1.中国证监会西藏证监局于2020年2月13日出具的藏证监函(2020)017号{关于确认《关于同意西藏德誉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包含相关字样的函》真伪的函}中说明:(关于同意西藏德誉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包含相关字样的函)(藏证监函(2017)111号)文件与我局实际出具的“(藏证监函(2017)111号)”文件名称和文件内容均不一致。截至2020年2月13日,区证监局未出具与“关于同意西藏德誉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包含相关字样的函”有关的公文。综上所述,证明西藏德誉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工商登记注册时向主管部门提交的“中国证监会西藏证监局(藏证监函(2017)111号)《关于同意西藏德誉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包含相关字样的函》属于虚假审批文件;2.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藏检建(2020)2号检察建议书所述:西藏德誉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利用伪造证监局批文获取工商注册登记后,直接导致向373人非法集资7904万元的严重后果和社会不稳定风险。西藏德誉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交虚假审批文件,导致社会不稳定风险,该违法情节视为严重。3.西藏德誉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工商登记注册时向主管部门提交虚假审批文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西藏德誉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工商登记注册时提交虚假证监局审批文件。同时,该公司在成立后,非法向多人集资,金额巨大,导致社会不稳定风险,该情节严重,依法从重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作出处罚:吊销西藏德誉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拉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本决定书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
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