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4月13日,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网站刊登了关于莱芜市钢城区全心石料厂行政处罚案件的公示。
关于莱芜市钢城区全心石料厂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2020年8月12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对莱芜市钢城区全心石料厂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济环罚字〔2020〕GC第019号)。
2020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矿山采区有一台挖掘机正在装卸作业,有可见装卸扬尘,未采取洒水等措施控制粉尘排放。6月19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和参照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贰万元(20000.00元)。
该行政处罚案件已执行完成,罚款已缴入财政指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