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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海关关于长沙市惠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违规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04-08 15:22:4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长沙海关发布关于长沙市惠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违规案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关缉违字〔2021〕0001号

  长沙市惠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左发,海关注册编码:43019610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790320091J,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雄天路1号湖南金丹科技创业大厦B栋第5层505号房。

  2018年10月至11月,长沙市惠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瑞公司”)在长沙海关申报出口4单货物至美国,报关单号为:490820180088512003、490820180088512669、490820180088513567、490820180088513300,申报品名为虎杖提取物(即天然提取的白藜芦醇),申报税号为1302199099,申报重量共计2000千克,申报价格共计38万美元,出口退税率前2单为15%、后2单为16%。经查,货物实际为化学合成的白藜芦醇,申报税号应为2907299090,出口退税率应为9%。因惠瑞公司新任报关员未对出口商品予以详细核实造成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导致多退税款人民币18.781537万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资料、出库单、统计表、税务稽查档案、笔录、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本关认为,惠瑞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所列之申报不实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4月01日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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