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局对深圳市庄信实业有限公司洪湖分店涉嫌在校园50米范围内销售烟草制品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6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深市监罗罚字〔2021〕笋岗41号 |
处罚名称: | 深圳市庄信实业有限公司洪湖分店涉嫌在校园50米范围内销售烟草制品案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
处罚事由: | 控烟违法 |
处罚依据: |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2019修正)→正文→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罚结果: | 罚款6000元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深圳市庄信实业有限公司洪湖分店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全秀菊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06 |
处罚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局 |
地方编码: | |
当前状态: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