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淄市监处告字〔2021〕01001号
淄博天使美容整形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2020年12月9日,我局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淄市监听告字[2020]01001号)进行公告送达,该文书分别张贴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淄博市张店区杏园东路78号阳光四季1单元一楼大厅及该小区的物业公示栏、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大厅公示栏、淄博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一楼大厅,以及在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你公司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吊销你公司营业执照,具体见《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淄市监支处字〔2021〕01005号)。
本局于2021年2月24日下达《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淄市监支处字[2021]01005号),并于2021年3月2日送达至当事人登记的住所,通过该地址无法取得联系,通过EMS寄送至法定代表人魏剑鸣提供的地址,被退回,退回原因显示收件人拒收。
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淄市监支处字〔2021〕01005号).doc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