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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广东省佛山市消委会典型案例:“样板间宣传不真实,消委会调查来维权”案

2021-03-16 09:25:4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消委会发布“2020年广东省佛山市消委会典型案例汇总”。“案例汇总”称,2020年,佛山市消委会积极履行职责,加强消费纠纷调解,成功调处了大量消费侵权重大案件,切实维护了广大消费者切身合法权益。经广泛征集、层层推荐及反复筛选,佛山市消委会从调解的多起案件中,评选出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其中涉及老年人消费、预付式消费、群体性投诉等维权热点难点,并经消费维权领域专业人士、专业律师逐一分析点评,现向社会公布。“样板间宣传不真实,消委会调查来维权”一案入选。

案情简介

李小姐向佛山市消委会反映,其于2020年4月23日在佛山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嘉信深蓝大厦楼盘看房时觉得样板房的高度、采光以及通风条件均符合李小姐的购房预期,于是支付了五万元定金,销售过程中售楼人员也告知样板房的高度是4.5米,到时收楼的房屋与样板房的大小和高度是一样的。事后李小姐对样板房进行了实地测量,发现样板房的高度是4.8米,与合同上约定交付房屋的高度4.5米,相差30厘米,认为楼盘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的嫌疑。

但经营者认为样板房不是在建设楼盘内的毛坯房装修而成的,所以样板房的高度存在偏差是合理情况,而且样板房也张贴了“样板房空间布局仅供参考,实际交付以政府部门批复的规划设计为准”的横幅,也通过告知书的形式告知消费者,宣传资料、样板房仅为要约邀请,因此经营者认为不构成虚假宣传,李小姐以此为由要求退回定金并不合理。

针对以上问题,消费者投诉至佛山市消委会,希望能够退还定金。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实地了解,消费者所反映的情况确实存在。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第二十八条规定:“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佛山市消委会认为因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明确宣称样板房高度是4.5米,即便已告知消费者样板房仅供参考,但是消费者还是会因为样板房实际4.8米高度对是否购买房屋产生实质的影响。

最后经过佛山市消委会组织双方调解,阐明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耐心劝说,双方就投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成功,房地产商退还消费者五万元。

(来源:广东省佛山市消委会)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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