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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联合三洋电梯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出具维保标志及超期维护保养电梯案行政处罚决定公布

2021-03-09 17:34:01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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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局对深圳市联合三洋电梯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出具维保标志及超期维护保养电梯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10000元。作出处罚决定日期为2021年3月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市监坪罚字〔2021〕碧岭13号

处罚名称:

深圳市联合三洋电梯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出具维保标志及超期维护保养电梯案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特种设备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七十一条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电梯、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单位改正,处以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罚款,并提请许可实施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应的许可证。

处罚结果:

罚款10000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深圳市联合三洋电梯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居民身份证号码91440300MA5EMYC91G 44030020192793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周晓军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05

处罚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局

地方编码:


当前状态:


备注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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