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违法行为涉案单位名单

2021-02-26 23:29:30 济南市市中区政法网

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违法行为涉案单位名单

2021年2月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品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对以下涉案单位予以曝光

序号

行政相对人

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

所属环节

处罚结果

1

济南市中通达新隆百货商店(经营者:卢庆炳)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流通

免予行政处罚

2

济南超意兴兴泉果蔬有限公司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流通

免予行政处罚

3

市中区盛丰蔬菜水果店(经营者:李辉)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流通

免予行政处罚

4

市中区荣淼水产行(经营者:许红梅)

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为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流通

1、没收违法所得叁拾元整(30.00元),对其使用的工具、设备等物品不予没收。                              
 
    2、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罚没款合计壹万零叁拾元整(10030.00元)。

5

市中区玉英水产品经营部(经营者:王玉起)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流通

免予行政处罚

6

济南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卧龙花园店

济南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卧龙花园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流通

免予行政处罚

7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山东)有限公司济南七里山店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山东)有限公司济南七里山店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流通

免予行政处罚

8

济南连心物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济南连心物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餐饮

警告

9

市中区海超福地中餐厅(原市中区三号渔码头酒店)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餐饮

免予行政处罚

10

市中区鸿诚鸡产品经营部

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流通

1.没收违法所得叁拾壹元伍角(31.50元),对其使用的工具、设备等物品不予没收;2.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罚没款合计壹万零叁拾壹元伍角整(10031.50元)。

11

翟义成

翟义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处罚。

流通

免予行政处罚

12

市中区张辉生鲜食品超市

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流通

免予行政处罚

13

赵建

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流通

1.没收违法所得壹拾陆元整(16.00元),对其使用的工具、设备等物品不予没收;2.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罚没款合计伍仟零壹拾陆元整(5016.00元)。

14

市中区鑫玮水产行

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流通

1.没收违法所得壹拾伍元整(15.00元);2.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罚没款两项合计壹万零壹拾伍元整(10015.00元)。

15

济南冠源餐饮有限公司市中区分公司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餐饮

免予行政处罚

16

市中区佰润超市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流通

免予行政处罚

17

市中区洋芋手擀粉食品店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市中区洋芋手擀粉食品店给予处罚。

生产

1.没收违法所得8.16元,2.罚款120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2008.16元,上缴国库

18

济南市中成运快餐店

济南市中成运快餐店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七百三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二条,进行处罚。

小餐饮

没收违法所得24元,处69000元罚款

19

济南市中东方美德超市

济南市中东方美德超市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第三   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其免予处罚。

流通

免予行政处罚

20

市中区名大青山日用百货商行

市中区铭大青山日用百货商行市中区铭大青山日用百货商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其免予处罚。

流通

免予行政处罚

21

市中区洪客隆超市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因该店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

流通

免予行政处罚

22

市中区甜果超市

当事人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

流通

免予行政处罚

23

市中区青翠轩百货商店(经营者:杜宪青)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处罚。因该单位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经综合裁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免予处罚。

流通

免予行政处罚

24

市中区新秀孟鑫百货店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因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流通

免予行政处罚

25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因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流通

免予行政处罚

26

济南天生骄傲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因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流通

免予行政处罚

27

市中区凤棋蔬菜店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但因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流通

免予行政处罚

28

市中区俊全食品店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及《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

生产

一、没收违法所得伍拾元(50.00元);二、罚款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三、罚没两项合计壹万贰仟零伍拾元(12050.00元)。

29

市中区溢鲜源果蔬店(经营者:王奉芩)

市中区溢鲜源果蔬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

流通

免予行政处罚

30

市中区红兴果蔬超市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

流通

没收违法所得6元,处罚款5000元。

31

市中区新万隆超市(经营者:李怀广)

市中区新万隆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流通

一、没收违法所得壹拾捌元陆角贰分(18.62元);二、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罚没合计伍仟零壹拾捌元陆角贰分(5018.62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贤达)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浙南茶叶市场的绿茶交易区

  • 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在京隆重举 ...

  • 2020年和“十三五”时期湖北省市 ...

  • 抗疫鏊战急 “贝马”自扬蹄

  • 广西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全力加大重要民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