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2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涉及新疆和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违法生产、销售劣药“山药”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新)药监药罚〔2020〕35号
| 新疆和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违法生产、销售劣药“山药”案 | 新疆和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 916501005725207060 | 张* | 新疆和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违法生产、销售劣药“山药”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对该公司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500元; 2.处货值金额3500元二倍罚款7000元; 罚没款合计10500元。 | 主动履行 (已履行) | 2020月12月10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