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山东省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涉及烟台市蓬莱区皓帆商店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化妆品、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2020年10月12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配合烟台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刘家沟镇刘家沟村村中的烟台市蓬莱区皓帆商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合格证明材料的化妆品共7盒,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根据协查结果,当事人销售上述7盒化妆品的行为构成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化妆品、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2021年1月5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