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取消北京新宇康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确认的公告
公告〔2021〕2号
按照《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要求,我局对北京新宇康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不具备为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条件,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该企业已申请注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交回《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我局对上述公司的《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确认表》标注失效,自标注失效之日起应当停止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
特此公告。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