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健康>>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第二批修订)的通告(2021年 第3号)

2021-01-19 23:11:03 国家药监局网站

2018年9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公布新修订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8年第94号),对前期已发布的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及体外诊断试剂)目录进行了全面修订和汇总,分别印发了修订汇总后的《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和《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目录》。在此基础上,2019年12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公布新增和修订的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9年第91号),公布了第一批新增和修订的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及体外诊断试剂)目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和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新增和修订了第二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及体外诊断试剂)目录。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1.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第二批修订)

2.免于进行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目录(第二批修订)

国家药监局

2021年1月14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3号通告附件1.doc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3号通告附件2.doc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2020年中国汽车全年累计销量继续 ...

  • ​奇瑞2021款SUV星途TXL

  •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进入传统过年食 ...

  • 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种植草莓约333 ...

  • 福建省龙海市市场监管局在辖区内开展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