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2021年第18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根据《检测报告》(No:20F0921025)显示当事人朱友慧被抽检的米面检验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2020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抽检检测报告进行送达并对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抽检的同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现场未发现剩余产品,无法实施召回,且截至2020年10月21日,未接到消费者关于该批次产品的相关投诉。
2.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共购进15千克,购进成本6.8元/千克,销售价8元/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120元,共获利18元。当事人已提供上述批次米面供货商台州市椒江康民米面加工厂的销货清单、《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产品合格证以证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销售的米面产品检出脱氧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氧乙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系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提供了被抽检批次米面产品的供货商台州市椒江康民米面加工厂《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合格证等相关资料,可认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涉嫌为原产地领域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上级经销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朱友慧的经营地址实施检查,要求当事人要严格做好食品的进货索证索票台账,确保销售的食品安全,不得再销售上述同批次的米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