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2021年第3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麦面,《检验报告》(NO:20F0929194),年糕,《检验报告》(NO:20F0929200);生产日期:2020年9月27日;被抽样单位名称:台州市路桥六娣小吃店;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0年10月26日,执法人员依法将抽样检验《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有2020年9月27日生产的麦面和年糕在使用,当事人使用的抽检批次麦面和年糕已于2020年10月26日前使用完毕,我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当事人在2020年9月27日从椒江农港城某摊位处购买麦面2.5千克,年糕2千克,已于2020年10月26日前使用完毕,由于当事人系餐饮店,不合格麦面和年糕系现场加工成菜品销售给顾客食用,故无法召回,截至2021年1月5日,我局未接到消费者食用该麦面和年糕的相关投诉。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调查,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处罚决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过排查,系没有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造成的。
我局已责令当事人进货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查验生产商、经销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保证产品合格。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米面,《检验报告》(NO:20F0929198);生产日期:2020年9月27日;被抽样单位名称:台州市路桥小项面馆;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0年10月26日,执法人员依法将抽样检验《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有2020年9月27日生产的米面在使用,当事人使用的抽检批次米面已于2020年10月26日前使用完毕,我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当事人在2020年9月27日从台州市椒江康民米面加工厂处购买米面50斤,已于2020年10月26日前使用完毕,由于当事人系餐饮店,不合格米面系现场加工成菜品销售给顾客食用,故无法召回,截至2021年1月5日,我局未接到消费者食用该米面的相关投诉。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调查,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处罚决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上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过排查,涉嫌为生产领域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上级经销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我局已责令当事人进货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查验生产商、经销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保证产品合格。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卤牛肉,《检验报告》(NO:20F0922048);生产日期:2020年9月19日;卤鸡,《检验报告》(NO:20F0922047),卤鸡腿,《检验报告》(NO:20F0922049);生产日期:2020年9月20日;被抽样单位名称:台州市路桥区香御源卤味店;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0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依法将抽样检验《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有2020年9月19日生产的卤牛肉,2020年9月20日生产的卤鸡、卤鸡腿在销售,当事人销售的抽检批次卤鸡、卤牛肉、卤鸡腿已全部销售完毕,我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当事人2020年9月19日制作卤牛肉0.58千克,2020年9月20日制作卤鸡0.87千克,卤鸡腿0.8千克,已全部销售给抽检单位,故无法召回,截至2021年1月5日,我局未接到消费者食用该卤鸡、卤牛肉、卤鸡腿的相关投诉。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调查,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处罚决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98.37元,并处罚款3001.63元,两项合计320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过排查,系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造成的。
我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停止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保证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