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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南区胖胖果蔬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一次性民用口罩被处罚

2020-12-31 23:02:18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津南管处〔2020〕7号

  当事人:天津市津南区胖胖果蔬经营部(刘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2MA06P1W05B

  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怡润轩4号楼1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嫚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0112********002X

  联系电话:13389036239

  联系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怡润轩4号楼14号商铺

  2020年6月22日,我局接到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转来的检验报告。在2020年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的商品质量抽检工作中,辖区天津市津南区胖胖果蔬经营部销售的一次性民用口罩(号型规格:175mm×95mm;生产日期:2020.4.29/------)经抽样检验,过滤效率(盐性介质/未处理)、防护效果(未处理)项目不符合GB/T32610-2016标准,判定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22日对当事人送达了《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复检期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一次性民用口罩产品是非医用口罩,是从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恒康口罩厂购进的。2020年6月1日购进20包,销售17包,其余6包被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抽样人员带走检验,其中3包用于买样检验;3包用于抽检备样。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一次性民用口罩产品的进货记录、商品出库单据。成本价格为9元/包(每包10只装),销售价格为10元/包(每包10只装),货值金额200元,违法所得17元,未缴纳税费。

  天津市津南区胖胖果蔬经营部(刘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一次性民用口罩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受委托人的权利和合法资格;

  3.检验报告(TQT01-1173-2020)、抽样单,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一次性民用口罩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的事实;

  4.现场笔录、进销存明细,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一次性民用口罩产品的事实情节;

  5.询问笔录、进货记录、出库单据、货值计算单及其它相关材料,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一次性民用口罩产品的数量及货值。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津南管处告[2020]7号),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当事人无从轻处罚情节,亦无从重处罚情节,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一次性民用口罩的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违法销售的一次性民用口罩产品货值金额200元的2倍罚款400元;2.处没收违法所得17元。(罚没款合计417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1.柜台缴款:农商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国银联POS刷卡。2.网络缴款:光大银行(网银、云缴款、微信公众号);中国银联(云闪付);招商银行(网银)或登录天津市财政局网站(http://czds.tj.gov.cn),“网上办事”栏目“非税缴纳”模块进行网上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印章)

  2020年8月14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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