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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富东制罐有限公司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钢提桶被处罚

2020-12-31 23:03:57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津南管处〔2020〕9号

  当事人:天津富东制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77349105A

  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前营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珊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0112******18002X

  联系电话:13802125553

  联系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前营村

  2020年10月10日,我局接到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转来的检验报告。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0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中,辖区天津富东制罐有限公司销售生产的钢提桶(号型规格:20L、T型;生产日期:2020.9.4/----)经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气密性能、耐液压性、耐跌落性项目不符合GB/T13252-2008标准,依据《危险化学品包装物(金属桶、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12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钢提桶产品。执法人员现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在2020年11月4日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异议处理通知书》,处理意见维持原结论,当事人认可上述结论。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12日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市监津南管责改〔2020〕9号)。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于2020年9月4日生产的钢提桶(规格型号:20L、T型)的产品共生产45套,其余18套产品用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中9套用于抽查检验;9套用于抽检备样,剩余27套也全部销售。当事人提供了上述钢提桶产品的入库单据、出库单据。成本价格为12元/套,销售价格为12.5元/套,货值金额562.5元,违法所得22.5元,未缴纳税费。

  天津富东制罐有限公司构成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钢提桶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检验报告(№:轻监2020-09-0071)、抽样单,证明当事人生产的钢提桶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的事实;

  4.现场笔录、入库单、送货单,证明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钢提桶产品的事实情节;

  5.询问笔录、入库单、送货单、货值计算单及其它相关材料,证明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钢提桶产品的数量及货值的事实情节。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津南管处告[2020]9号),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当事人无从轻处罚情节,亦无从重处罚情节,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钢提桶产品,并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违法生产的钢提桶产品货值金额562.5元的2倍罚款1125元;2.处没收违法所得22.5元。(罚没款合计1147.5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1.柜台缴款:农商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国银联POS刷卡。2.网络缴款:光大银行(网银、云缴款、微信公众号);中国银联(云闪付);招商银行(网银)或登录天津市财政局网站(http://czds.tj.gov.cn),“网上办事”栏目“非税缴纳”模块进行网上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印章)

  2020年12月9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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