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广东省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12月25日发布关于1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2期)。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2期)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组织对全市范围生产、流通市场经营的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食品、冷冻食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配方奶粉、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食盐及保健食品等30大类食品进行监督抽检。此次抽检共588批次,已检验588批次,572批次符合检验项目要求,16批次不符合检验项目要求(见附件)。具体通告如下:
一、1批次方便食品不合格:
茂名忠信百货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称桂林冠峰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磨纯香黑芝麻糊”(规格:400克/包,生产日期:2020-09-20)检出霉菌项目不符合GB 19640-2016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2批次肉制品不合格:
1、湛江市霞山昌大昌超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茂名东汇城分店经营的标称临沂金 锣文 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烩菜香肠”(规格:280g/条,生产日期:2020-08-31)检出菌落总数项目Q/JLWR 0002S-2020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2、茂名北斗星百货有限公司鳌头分公司经营的标称临沂金 锣文 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烩菜香肠”(规格:240g/包,生产日期:2020-10-19)检出菌落总数项目Q/JLWR 0002S-2020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三、5批次餐饮食品不合格:
1、简阳市海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茂名市油城十路分公司使用的“餐饮具(自配)”(规格:散装,加工日期:2020-11-23)检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2、茂名市茂南区陆小凤餐饮店使用的“餐饮具(自配)”(规格:散装,加工日期:2020-11-23)检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3、茂名市茂南区叶记水蒸鸡店使用的“餐饮具(自配)”(规格:散装,加工日期:2020-11-23)检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4、信宜市大众大羊庄使用的“餐饮具(自配)”(规格:散装,加工日期:2020-11-23)检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5、茂名市电白区胡桃里餐饮店使用的“餐饮具(自配)”(规格:散装,加工日期:2020-11-23)检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四、8批次餐饮食品不合格:
1、茂名市茂南区王梅清蔬菜档经营的“黄豆芽”(规格: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0-11-18)检出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文件要求。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2、茂名市茂南区富诚海鲜档经营的“虾蛄”(规格: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0-11-18)检出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3、茂名市茂南区黎凤娟蔬菜档经营的“黄豆芽”(规格: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0-11-18)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文件要求。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4、茂名市茂南区黎凤娟蔬菜档经营的“绿豆芽”(规格: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0-11-18)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文件要求。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5、茂名市茂南区王琼蔬菜档经营的“黄豆芽”(规格: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0-11-18)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文件要求。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6、茂名市电白区福乐佳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黄豆芽”(规格: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0-11-20)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文件要求。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7、茂名市电白区福乐佳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绿豆芽”(规格: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0-11-20)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文件要求。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8、电白县博贺镇三六六海鲜火锅城经营的“南方螺”(规格: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0-11-17)检出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文件要求。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相关市、县(区)监管部门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要求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以此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查处情况由企业所在地负责案件查办的市、县(区)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公开,有关信息可在我市相关市、县(区)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上查询。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您应当在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关注每期食品抽检信息公布,如发现危害社会公众的食品及其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当地食品监管部门举报投诉电话12315。
特此通告。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