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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0年下半年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件

2020-12-25 18:02:21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舟山市2020年下半年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件

今年来,我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导向问题及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加大广告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虚假违法广告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等规定,现对以下9件不同违法情形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布。望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引以为戒、严格自律,依法做好广告审查发布工作,自觉遏制违法广告;请广大消费者加以甄别防范、监督举报。

一、舟山博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布房地产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发放宣传单页,在售楼处摆放展架的方式对销售的房产进行广告宣传。在取得的商品房预售证载明预售商品房类别中无别墅,但在宣传单页及展架上均有“联叠别墅”的字样用以宣传,且广告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2020年10月,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10600元。

二、舟山市艺术剧院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广告内容包含“舟山最专业艺术培训机构”及“舟山市艺术剧院拥有舟山最专业的文艺演出团队,最专业的剧场表演,最专业艺术培训”等用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0年9月,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10000元。

三、舟山科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及在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案

当事人在天猫店铺销售诗梅迪玻尿酸保湿精华面膜,宣传页面内写有“美白”、“增白”等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宣传用语,以及“药妆”、“医药认证”、“医美”等医疗用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规定,2020年8月,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洋产业集聚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2460元。

四、舟山市川浙机械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发布:“30年专注于螺杆定制供应商”、“舟山市川浙机械有限公司始终走在科技研发的前端,在同行业中率先开发并生产铁基合金料管,并于2009年采用先进的真空烧结工艺,成功研制出镍基合金机筒料管,多项技术填补国内空白”等广告内容。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成立,铁基合金料管及镍基合金机筒料管为普通螺杆料筒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任何材料证明其有“多项技术填补国内空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9月,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塘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罚款10000元。

五、蒋琴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的百货店玻璃门前展示牌标注“杭州羽绒直销店 30年专做精品羽绒被 采用最高档全棉贡缎充绒被壳”等内容,橱柜展示区标牌标注“养蚕人家蚕丝坊 100%桑蚕丝”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0年8月,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10000元。

六、李园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网店中出售“Palmers帕玛氏祛斑祛妊娠纹身体按摩乳孕妇可用250ml”,该商品链接中使用了“祛斑祛妊娠纹,预防淡化妊娠纹”等文字用语,依据《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中命名指南第一条禁用语第(四)项规定,“妊娠纹”一词属于医疗术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8月,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10000元。

七、舟山大舟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未依法履行查验广告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责任,在明知广告主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仍然接受广告主委托,在“大舟山论坛”网站“聚焦舟山—岛城茶座”版块上制作并发布了含有“FAIRY FACE•妃斯医美整形医院”“抗疫一线人员免费做项目”“白衣卫士卡9000元”“全体医护人员做项目享五折”“0580-3012222 舟山市普陀区海印路845号(杉杉普陀天地对面)”等字样内容的医疗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2020年6月,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6000元。

八、舟山市瑞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发布房地产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销售展厅中,设放未标注预售或销售许可证号的户型图、宣传册若干,其中含“千年王城鼓吹山公园”等内容的宣传册2份未标注该公园属规划中或在建中。并委托舟山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发布含有“炸裂创富,稳赚买房”的宣传内容含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的房地产广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20年7月,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5000元。

九、奚小玲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服装店外墙玻璃窗上张贴海报9幅,其内容为“关店了 全场39元 起”, “起”字未展示出来,导致宣传内容与该店内商品实际价格不同;另在店内玻璃柜上张贴的宣传单,含“曼瑞卡女装最后十天清仓活动”字样,实际已超过宣传中“最后十天”的期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8月,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横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732元。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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