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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分局关于吉林市昌邑区中兴街百佳超市经销不合格大连风味汽水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2020-12-25 15:51:49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关于吉林市昌邑区中兴街百佳超市经销2020-08-02批次不合格大连风味汽水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根据要求,现将我局2020年9月22日对2020-08-02批次(省抽)不合格大连风味汽水核查处置情况汇总汇报如下:

一、 吉林市昌邑区中兴街百佳超市销售的大连风味汽水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吉林市昌邑区中兴街百佳超市销售的标称2020年8月2日生产的大连风味汽水(规格型号580ml/瓶,生产日期:2020-08-02),经检验,酵母项目不符合GB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9月22日,执法人员接到《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分局检测案件处理卡》后,于当日对位于吉林市昌邑区中兴街116号的吉林市昌邑区中兴街百佳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涉案汽水在售还有3瓶。价格显示该产品售价1元/瓶,其位于超市入门门口。超市共进货10箱,共200瓶,已售出197瓶,剩余的3瓶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下架封存。超市当日采取了召回措施,并表示已经联系生产企业,停止销售其生产的所有产品。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做了现场笔录。

2.在排查整改情况

超市能够提供生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供货单据和本企业进货单据、采购订单,索证索票齐全。当事人对产品查验了进货日期、数量、外包装等情况。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在于生产企业。9月28日,当事人在我单位做了询问笔录,对采购经销大连风味汽水的细节进行了补充说明。2020年12月1日,检查人员再次到该超市进行检查验收,发现其不再经营吉林市聚客隆食品经营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

二、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要求,当事人履行了本法所规定的进货查验等食品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够说明其进货来源,故本局对其责令改正并不予立案调查。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管理分局

2020年12月24日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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