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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分局关于吉林市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经销不合格椴树原蜜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2020-12-25 15:57:07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关于吉林市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经销20200316批次不合格椴树原蜜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根据要求,现将我局2020年8月25日对20200316批次(省抽)不合格椴树原蜜核查处置情况汇总汇报如下:

一、 吉林市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椴树原蜜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吉林市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2020年3月16日生产的椴树原蜜(规格型号1000g/盒,生产日期:2020-03-16),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的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2020年8月20日,执法人员将该《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在检查当日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和调查补录,现场未发现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当事人于2020年4月14日从大庆市绿色草原乳品销售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购进涉案恒巢源牌椴树原蜜31盒,每盒1千克,进价每盒26.8元,售价每盒35.9元,货值金额1112.9元,获利282.1元,至调查时共销售31盒,当事人第一时间履行了召回责任。

2.在排查整改情况

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索要了采购食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免予处罚。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管理分局

2020年11月25日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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