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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贵鸟”又摊上事了!

2020-12-17 16:38:1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广岛) 据天津市消协微信公众号消息,日前,天津市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天津消协”)发出公开劝谕,请“迪卡侬”“狼爪”“Lafuma(乐飞叶)”“哥伦比亚”“THE NORTH FACE(北面)”“猛犸象”“探拓”“富贵鸟”等品牌冲锋衣生产销售企业履行经营者义务,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

据悉,上述品牌冲锋衣生产销售企业使用其他服装产品标准生产,且产品明示吊牌上标称非冲锋衣的产品,却以“冲锋衣”作为产品名称进行销售宣传,并且对消协组织的监督拒不整改。

天津消协认为,上述品牌涉嫌虚假宣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职责,天津消协对以上品牌生产、销售企业进行公开劝喻: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做好售前查明与宣传工作;积极履行企业法定义务。

公开资料显示,“富贵鸟”属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贵鸟公司”)旗下品牌,该公司成立于1995年,注册资本:133727.3万人民币,大股东为富贵鸟集团有限公司(香港)(持股40.87%),对外投资西藏富贵鸟保健品研发有限公司(2017年7月17日注销),2家分支机构,涉及富贵鸟公司东莞分公司(2016年2月25日注销)、石狮市富贵鸟鞋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春办事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该公司营业期限为2003年7月25日至2004年7月24日,目前为注销状态)。

中国质量新闻网注意到,作为“老牌”企业,富贵鸟公司近几年频繁出现不良记录。

生产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连续2年被处罚

福建省石狮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狮市监处〔2019〕8017 号)显示,2018年11月22日,受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福建省纤维检验局对富贵鸟公司生产的富贵鸟西裤(货号:1060268011-109)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编号为J18003553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该产品甲醛含量[面料]不符合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和GB/T2666-2017《西裤》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

经查明,富贵鸟公司于2018年10月委托汕尾市步徕登服装有限公司生产该批次西裤17条,销往被抽检单位厦门市中闽百汇商业有限公司。除了抽检取样1条外,富贵鸟公司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向厦门市中闽百汇商业有限公司召回了剩余的16条西裤。富贵鸟公司在其仓库将该批次西裤的吊牌、商标拆除后,于2019年1月28日将该批次西裤退回汕尾市步徕登服装有限公司作报废处理。至案发时止,富贵鸟公司生产上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西裤的经营额为3352.74元,违法所得67.47元。

上述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2019 年 7 月 18 日,福建省石狮市市场监管局对富贵鸟公司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7.47元,罚款8000元。

福建省石狮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狮市监处字〔2018〕8039 号)显示,富贵鸟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生产“富贵鸟”牌男皮鞋 40 双(货号:T825110),成本价 186.52 元/双,出厂价 200 元/双。该批次皮鞋标签标示的执行标准为QB/T 1002-2015。该批次皮鞋经福建省纤维检验局检验,帮底剥离强度检测结果为“左只:62、右只:46”,不符合 QB/T 1002-2015《皮鞋》标准要求的“男士皮鞋:≥7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时止,上述批次皮鞋除抽检取样 2 双外,其余 38 双(包含备样 2 双)均尚未售出已被该局查扣。上述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属于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2018 年 10 月 12 日,福建省石狮市市场监管局对富贵鸟公司作出如下处罚:没收在扣的皮鞋 38 双,并处罚款1.6万元。

目前出现经营异常及被限制消费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显示,富贵鸟公司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先后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2月16日被福建省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此外,天眼查数据显示,富贵鸟公司有2条限制消费令。

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徐州南海皮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富贵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富贵鸟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睢宁县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富贵鸟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申请执行富贵鸟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富贵鸟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依照上述两项法律法规对富贵鸟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限制消费措施涉及: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等。

(责任编辑:语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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