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市监案〔2020〕53号
当事人:玉林市锦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900MA5L54169J
住所:玉林市祥隆花园3栋3单元1901号房
法人代表:杜一乐
身份证号码:45090219900506158X
住址: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大芦村芦村191号
当事人涉嫌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2020年8月18日,经本局领导批准立案,指定两名具体办案人员负责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7年5月5日,注册资本3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杜一乐,股东为杜一乐、杜海其,杜一乐出资占比80%,杜海其出资占比20%;经营范围: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市政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园林绿化工程养护;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销售;园林绿化技术咨询;五金产品、电子产品、电线电缆、电动工具、家用电器、机电设备、通讯器材、工量刃具、仪器仪表、建筑材料、陶瓷制品、卫生洁具、橡胶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电脑及配件、办公设备、日用百货、包装材料、金属材料、钢丝绳、阀门、管道配件、轴承、制冷设备、压缩机及配件的批发兼零售;机械设备租赁及维修;房屋拆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另查明:《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玉区法建〔2020〕2号)认定以杜一欢为首的犯罪团伙成立的六家企业系具有黑社会犯罪性质的经济性质特征;2019年6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9刑终7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当事人系杜一欢为首具有黑社会犯罪性质组织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成立的六家涉黑企业的其中之一,这些企业为杜一欢为首的犯罪组织在玉林市玉州区大芦社区及周边地区工程建设领域的土方工程项目、建材供应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杜一欢犯罪组织一系列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电脑咨询单》一份,证明当事人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
二.2019年6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桂09刑终76号复印件一份;
三.《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玉区法建〔2020〕2号)复印件一份;
四.杜一欢、杜海其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杜一欢、杜海其的身份情况。
2020年9月14日、1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玉市监案〔2020〕5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系杜一欢为首的涉黑犯罪组织为便于获取更大经济利益而成立的公司,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达到“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目的,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经济秩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所指的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吊销玉林市锦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规定,限当事人自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你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另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你公司应将本行政处罚信息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