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绍兴杰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老豆腐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要求,现将绍兴杰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老豆腐有关核查处置及信息公开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XC20330602300434398 | 样品名称 | 老豆腐 |
生产日期 | 2020-08-11 | 型号规格 |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 绍兴杰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 检验机构 | 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0-09-03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0-09-10 |
(二)流通环节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生产数量:(10公斤),货值(159.3元);已销售数量:(10公斤)。 (2)封存库存数量:(0)。 (3)召回数量:(0)。 |
原因排查 | 原因不明。 |
行政处罚 | (1)于(2020年09月21日)立案,(2020年12月0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2020年8月13日,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依法对当事人制售使用的老豆腐(进购日期:2020年8月11日)进行了抽样检验。2020年9月2日,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检验出具的老豆腐(进购日期:2020年8月11日)检验报告(NO:JKS20010054)显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0年9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NO:JKS20010054),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21日报领导审批予以立案。 经查,1、被抽检批次的老豆腐是杭州安普宣蔬菜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当事人配送的,进购数量为20斤,进购单价为2.5元/斤,进购总价为50元;2、上述老豆腐为散装食品,切条出售,作为食品原料用于店内消费者自行放入火锅内煮熟后食用,其中,在2020年8月11日售出了6份,实收金额为59.3元,在2020年8月12日售出了4份,实收金额为40元,在2020年8月13日售出了6份,实收金额为60元,以上三天合计售出16份,实收金额合计159.3元,综上该案货值金额为159.3元;3、当事人能提供上述老豆腐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商品买卖合同(供货合同)、送货单、定价单以及上述老豆腐生产厂家杭州鸿光浪花豆业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HZ-W20060592杭州鸿光浪花豆业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检验检测报告等材料;4、当事人在案发前,没有认识到上述老豆腐为散装食品,误以为是初级农产品,而供货商杭州安普宣蔬菜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没有包含散装食品销售的许可内容,故当事人未严格履行好查验供货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职责;5、当事人经营场所经营面积为476平方米。本局认为:当事人制售上述老豆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虽然能如实说明上述老豆腐的进货来源,提供了上述老豆腐供货商杭州安普宣蔬菜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商品买卖合同(供货合同)、送货单、定价单以及上述老豆腐生产厂家杭州鸿光浪花豆业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HZ-W20060592杭州鸿光浪花豆业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检验检测报告等进货查验材料,但当事人因为疏忽,认识不到位,在案发前并不知晓上述老豆腐为散装食品,而供货商杭州安普宣蔬菜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并没有“散装食品销售”这一项,故我们认为当事人未严格履行好查验供货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职责。综上,我们认为对当事人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制售的上述老豆腐数量较少,能如实说清上述老豆腐的进货来源,并做了索票索证工作,能提供食品检验检测报告,发现没有严格履行查验供货商食品经营许可证问题后,积极进行了整改,并告知消费者愿意承担食用上述老豆腐后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任,也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做好案件查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59.3元,并处罚款5500元。 当事人没有查验供货商杭州安普宣蔬菜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鉴于执法部门已经于2020年10月15日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决定给予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以上两项合并,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59.3元; 3、罚款5500元。(3)已于(2020年12月01日)下达处罚决定书编号(绍越)市监罚字〔2020〕55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