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深圳市恩即信科技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11-27 23:06:1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发布关于深圳市恩即信科技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4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462号

当事人:深圳市恩即信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大康社区大康路11号2栋

法定代表人:陈霭和

海关注册编码:4403140Q0T

当事人委托上海博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1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票,报关单号为223320200000477936,申报品名为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申报数量为100000件,申报价格为FOB550000美元。经海关事后核查发现,该票货物实际数量为10000件,总价为FOB55000美元,与申报不符。经查,当事人为出口退税企业。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由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报关单修改表、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国税局出口退(免)税认定通知书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二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两周年巡礼 ...

  • ​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是劳务输出大县 ...

  • 中国新一代中低速磁浮列车在上海完成 ...

  • 伊利持续深化智能化驱动 为消费者打 ...

  • 2020北京金秋全民购车节在五棵松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