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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庆对外贸易进口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布

2020-11-11 22:45:4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港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重庆对外贸易进口有限公司。

<span class="illegalWord"><span class="illegalWord"><span class="illegalWord"><span class="illegalWord"><span class="illegalWord"><span class="illegalWord">中华</span></span></span></span></span></span>人民<span class="sensitiveWord"><span class="sensitiveWord"><span class="sensitiveWord"><span class="sensitiveWord"><span class="sensitiveWord"><span class="sensitiveWord">共和国</span></span></span></span></span></span>重庆港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港关当罚字[2020]0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港海关

  当场处罚决定书

  渝港关当罚字[2020]002号

当事人

自然人


性别


年龄


国籍


籍贯


证件名称及号码


单位

重庆对外贸易进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夏子荣

企业代码

91500103202833596J

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50号

  当事人于2020年4月初自查发现2019年1月14日至2019年4月28日期间向海关申报10票进口报关单800720191079000210、800720191079000479、800720191079000583、800720191079000830、800720191079000853、800720191079000966、800720191079001110、800720191079001365、800720191079001445、800720191079001517第13项品名为柴油发动机零件/进气门等的商品编码因报关员手误,将正确商品编码8409999100申报为8409999910。据当事人申请,现我关已完成企业主动披露手续。当事人因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但当事人在海关发现其违法行为之前,自查发现主要违法事实,并向海关主动报明,具有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七条、《海关行政处罚幅度参照标准》第四条第(三)项,决定予以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港海关

  二O二O年五月八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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