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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2020-11-05 22:58:1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4日,广西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涉及来宾市兴宾区百姓缘大药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自选综合店等。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救济途径
1 来市监处字〔2020〕19号来宾市兴宾区百姓缘大药房涉嫌销售失效化妆品案来宾市兴宾区百姓缘大药房蒋志军当事人销售失效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失效化妆品的行为,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扣押的过期失效的草本去屑洗发露2瓶;
2、罚款30元。
主动履行,期限:2020年10月30日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30日60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来市监处字〔2020〕20号来宾市兴宾区人民自选综合店涉嫌销售失效化妆品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自选综合店何促秀当事人销售失效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失效化妆品的行为,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失效的皂角去屑洗发露等14个规格批次化妆品30瓶;
2、罚款540元。
尚未履行,期限:2020年11月13日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30日60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来市监处字〔2020〕21号来宾市兴宾区博林红耗材经营店涉嫌销售失效化妆品案来宾市兴宾区博林红耗材经营店姚瑶当事人销售失效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失效化妆品的行为,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被本局扣押的上述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
2、罚款144元。
主动履行,期限:2020年10年30日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30日60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来市监处字〔2020〕22号来宾市兴宾区俊儒便利店涉嫌销售失效化妆品案来宾市兴宾区俊儒便利店覃如帆当事人销售失效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失效化妆品的行为,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被本局扣押的上述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
2、罚款36元。
尚未履行,期限:2020年11月13日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30日60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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