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4日,广西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涉及来宾市兴宾区百姓缘大药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自选综合店等。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救济途径 |
1 | 来市监处字〔2020〕19号 | 来宾市兴宾区百姓缘大药房涉嫌销售失效化妆品案 | 来宾市兴宾区百姓缘大药房 | 蒋志军 | 当事人销售失效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失效化妆品的行为,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扣押的过期失效的草本去屑洗发露2瓶; 2、罚款30元。 | 主动履行,期限:2020年10月30日 |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30日 | 60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 | 来市监处字〔2020〕20号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自选综合店涉嫌销售失效化妆品案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自选综合店 | 何促秀 | 当事人销售失效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失效化妆品的行为,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失效的皂角去屑洗发露等14个规格批次化妆品30瓶; 2、罚款540元。 | 尚未履行,期限:2020年11月13日 |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30日 | 60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 | 来市监处字〔2020〕21号 | 来宾市兴宾区博林红耗材经营店涉嫌销售失效化妆品案 | 来宾市兴宾区博林红耗材经营店 | 姚瑶 | 当事人销售失效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失效化妆品的行为,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被本局扣押的上述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 2、罚款144元。 | 主动履行,期限:2020年10年30日 |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30日 | 60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4 | 来市监处字〔2020〕22号 | 来宾市兴宾区俊儒便利店涉嫌销售失效化妆品案 | 来宾市兴宾区俊儒便利店 | 覃如帆 | 当事人销售失效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失效化妆品的行为,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被本局扣押的上述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 2、罚款36元。 | 尚未履行,期限:2020年11月13日 |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30日 | 60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