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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市监处字〔2020〕5号)

2020-10-14 22:03:3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徐远官) 10月14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市监处字〔2020〕5号)

当事人: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21000046300194XY      

住所(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467号   

法定代表人:任萍     

根据才淑珍投诉举报其就诊所支付的相关费用问题,我局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查明,当事人存在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并收费及重复收费问题。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患者才淑珍住院病志,证明其住院期间医生对其下达的各项医嘱、护理记录、相关检验项目结果等内容。患者才淑珍患者费用清单,证明患者住院期间被收取的各项费用明细。

2.患者才淑珍急诊病志,证明其在急诊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各项检验、检查、护理等内容。患者才淑珍急诊收费明细,证明其在急诊治疗期间被收取的各项费用明细。

3.询问笔录,证明急诊、关节外科、ICU对发现问题的回答、收费理由及依据。现场笔录,证明检查组提取的上述所有材料均真实、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9月2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9月8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多收价款380.90元退还患者。        

当事人不存在依法从轻、减轻、从重的情形,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一般的处罚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款,我局对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

(二)没收规定期限内未退还的违法所得380.90元。

(三)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1142.70元。

罚没款合计:1523.60元。     

当事人应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完成罚没款缴纳。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我局将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7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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