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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西南宁英伟达五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布

2020-10-10 21:19:4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徐远官) 日前,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处罚〔2020〕1222号)。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处罚〔2020〕1222号)

当事人:广西南宁英伟达五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NWT9R9G,经营场所:南宁市西乡塘区安津五金机电市场南区三街27号,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廖承英,注册日期:2019年6月27日,经营范围:批发、零售:五金交电、电线电缆、管材、灌溉设备、消防器材(除国家专控产品)、电器设备、插座、灯具、卫生洁具、劳保用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9年8月6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研究院现场抽检一批“安得祥”牌安全帽。经检验鉴定,该批次安全帽的永久标识、产品说明、浸水冲击吸收性能、高温冲击吸收性能、浸水耐穿刺性能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 2811-2007《安全帽》要求,属于不合格产品且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研究院现场抽检的抽样单内载明了该批次产品抽样基数为20顶、单价为13元/顶。我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17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南宁市西乡塘区安津五金机电市场南区三街27号进行检查时无法找到销售单据。所以,当事人的违法销售货值为520元。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佐证:

证据一:当事人经营者廖承英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委托书一份共一页,委托代理人苏伟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接受调查与签署相关法律文书的合法性。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具备承担法律责任主体资格事实。

证据三:2020年6月17日,我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二页,我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所拍相片二张,2020年7月13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所作询问笔录一份共三页,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研究院于2019年8月6日在广西南宁英伟达五金有限公司抽检产品的抽样单一份共一页,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J19-T00272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书一份共四页,证明当事人于2019年8月6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研究院现场抽检一批安得祥牌“安全帽”属于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证据四:2020年7月13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所作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三页,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研究院于2019年8月6日在广西南宁英伟达五金有限公司抽检产品的抽样单一份共一页证实了当事人销售了一批20顶不合格安得祥牌“安全帽”且该安全帽单价为13元/顶。证实了当事人的违法生产货值为260元的事实。

上述证据均由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调查属实。

当事人于2019年8月6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研究院现场抽检一批“安得祥”牌安全帽。经检验鉴定,该批次安全帽的永久标识、浸水冲击吸收性能、高温冲击吸收性能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 2811-2007《安全帽》要求,属于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贰拾元(520.00元)整,上缴国库。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帐户:南宁市财政局,帐号:2102109029300035809)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0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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