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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西乐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布

2020-09-25 23:34:4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徐远官) 9月23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处罚〔2020〕1208号)。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处罚〔2020〕1208号)

当事人:广西乐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32206813J

住所:南宁市科园大道31号财智时代12层121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廖博

联系电话: 13557783962

联系地址:南宁市科园大道31号财智时代12层1215

群众举报称:2020年6月4日,在你单位官方网站发现使用了“世界上最先进的肥料增效剂”等用语的宣传广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经我局核实,上述群众举报情况属实,我局于2020年6月12日,对你单位涉嫌发布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我局查明:

你单位委托上海博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制作了官方网页http://www.letusw.com/,你单位在该网站页面发布了“……加入了动物蛋白及世界上最先进的肥料增效剂PASP……”的广告内容,上述广告内容使用“最先进”的用语,该用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禁止情形的用语。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廖博和受委托人韦秋莉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廖博委托韦秋莉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了你单位的主体情况和被委托人身份。

2、南宁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450111002020060451639384)1份,证明了案件来源情况。

3、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你单位在官方网站发布的“……加入了动物蛋白及世界上最先进的肥料增效剂PASP……”宣传内容的截图打印件2张,证明了你单位持证情况及你单位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4、对你单位的受委托人韦秋莉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你单位提供《关于我公司网站使用违反广告法用词的情况说明》1份、你单位与上海博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签订的《企业网站服务合同》及《收据》复印件各1份、上海博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单位的详细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0年9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市监处罚告〔2020〕6039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发布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证据材料,对发布的违法广告及时采取了下架和整改措施,且你单位仅在官方网页发布违法广告,涉及面有限,从本案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等方面考虑,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情形,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或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8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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