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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芙医美(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力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化妆品案行政处罚决定公布

2020-09-21 15:07:2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9月18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她芙医美(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力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化妆品案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闽药监厦稽办〔2020〕3-021号

她芙医美(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力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化妆品案

她芙医美(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力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91350206MA2YL7L25T

913502120658740672

郭齐创、王伟江

当事人她芙医美(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厦门市力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她芙山茶花燕窝滋养紧致面膜”(生产批号:19DD1201)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HZ2020CJ0165),菌落总数不符合规定。该批次产品用于销售搭赠以及员工内部福利领用、内购,未取得实际收入;员工内部福利领用、内购240盒外加散装400片,其中员工内购44盒外加184片,获得现金336.4元。当事人生产她芙山茶花燕窝滋养紧致面膜(批号19DD1201)的行为,属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她芙山茶花燕窝滋养紧致面膜(批号19DD1201)的行为,属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参照《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HZTL-2条B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召回的1978盒涉案产品;

2、没收现金收入336.4元,并处货值3倍罚款42984.6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共43321元,其中,当事人一她芙医美(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罚款21828.7元(含现金收入336.4元)、当事人二厦门市力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罚款21492.3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至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行政罚没收据,凭收据至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任一网点缴纳罚没款,并将缴纳凭证送交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2020年9月14日。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药监厦稽办〔2020〕3-021号

当事人一:她芙医美(厦门)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2YL7L25T

住所:厦门市湖里区护安路652号凌云大厦A㠉301A

法定代表人:郭齐创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当事人二:厦门市力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0658740672

住所:厦门市同安区美溪道湖里工业园102号401单元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伟江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0年5月26日我办收到国家化妆品抽检系统转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HZ2020CJ0165),该单位在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中发现,标示生产企业为她芙医美(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她芙山茶花燕窝滋养紧致面膜”(生产批号:19DD1201)经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规定,并将线索移交至我办处理。

2020年6月12日,我办决定对当事人涉嫌生产不合格化妆品,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予以立案。2020年7月21日,办案人员在当事人一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并提取“她芙”品牌加工合同、对帐单、销售出库单、批生产记录、产品召回报告等相关证据材料,查明批号为19DD1201的“她芙山茶花燕窝滋养紧致面膜”系她芙医美(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厦门市力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共生产4752盒(每盒5片)外加散装3000片,无库存,因此,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两当事人获悉公司生产的产品被抽检不合格报告后,就组织自查并启动召回程序,查看涉案产品批生产记录,并对半成品留样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经分析,认为是由于面膜袋(铝膜袋)、面膜布辐照后存放在仓库时间过长受到污染导致生产出来的产品检验不合格,截止2020年8月12日共召回涉案批次不合格面膜2206盒,当事人陈述擅自销毁228盒不计入召回数量,因此认定当事人召回1978盒。当事人生产的涉案面膜货值共计22833.6元,扣除召回的1978盒实际货值为14328.2元。员工内购44盒外加184片,获得现金336.4元。

2020年7月15日、8月26日当事人一行政主管***接受我办调查询问,并提供了公司营业热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关于她芙山茶花燕窝滋养紧致面膜(生产批号:19DD1201)抽检不合格的情况汇报》、她芙产品召回通知单、产品召回处理记录表、通话记录截图、产品报废单、不合格产品处理记录、报废过程图片、退货入库单、进货退货单、对帐单、“她芙”品牌加工合同、自查自检情况、员工手册(内部员工福利)、公司产品领用登记表、内外包材合同、销售出库单、销售订单、经销商门店活动图片等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受委托人***的陈述及有关证据材料,当事人生产的批号为19DD1201的“她芙山茶花燕窝滋养紧致面膜”于2019年4月7日-6月25日分别搭赠给4家客户共4512盒外加散装2600片。当事人自发布召回通知,共召回问题产品2206盒,擅自销毁前期召回的228盒。2020年7月21日,当事人二质量负责人***接受我办调查询问,并提供了公司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对帐单、出库单、批生产记录、复印件承认受她芙医美(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批号为19DD1201的“她芙山茶花燕窝滋养紧致面膜”共4752盒外加散装3000片,合计人民币16056元。

综上,当事人她芙医美(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厦门市力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她芙山茶花燕窝滋养紧致面膜”(生产批号:19DD1201)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HZ2020CJ0165),菌落总数不符合规定。该批次产品用于销售搭赠以及员工内部福利领用、内购,未取得实际收入;员工内部福利领用、内购240盒外加散装400片,其中员工内购44盒外加184片,获得现金336.4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的生产情况及销售情况;

证据二:“她芙”品牌加工合同、批号19DD1201她芙山茶花燕窝滋养紧致面膜批生产记录、对帐单证明委托生产情况;

证据三:与内外包材供应商签订的合同证明内外包材采购数量及价格;

证据四:销售出库单、销售订单、经销商门店活动图片证明该不合格批次产品的销售搭赠情况;

证据五:员工手册中员工福利部分、公司产品领用登记表证明公司员工内部福利领用、内购数量及价格。

证据六: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七: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身份及其权限;

证据八: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HZ2020CJ0165),证明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证据九:《关于她芙山茶花燕窝滋养紧致面膜(生产批号:19DD1201)抽检不合格的情况汇报》、她芙产品召回通知单、退货入库单、进货退货单、产品报废单、不合格产品处理记录、报废过程图片、通话记录截图证明当事人开展召回工作情况;

2020年9月2日、2020年9月8日,我办执法人员分别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直接送达她芙医美(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力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告知她芙医美(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力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她芙医美(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力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生产她芙山茶花燕窝滋养紧致面膜(批号19DD1201)的行为,属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调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能够主动采取召回措施,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通知》(闽市监规〔2020〕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从轻处罚的情形。根据《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如何计算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违法所得请示的复函》(卫法监食发〔2000〕第16号 2000年2月23日)文件精神,《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所称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因本案涉案产品实际货值14328.2元,当事人一获得现金336.4元。现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参照《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HZTL-2条B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召回的1978盒涉案产品;

2、没收现金收入336.4元,并处货值3倍罚款42984.6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共43321元,其中,当事人一她芙医美(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罚款21828.7元(含现金收入336.4元)、当事人二厦门市力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罚款21492.3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至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行政罚没收据,凭收据至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任一网点缴纳罚没款,并将缴纳凭证送交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者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

2020年9月14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二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底。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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