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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蓟不罚〔2020〕28号)

2020-09-18 00:02:01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蓟不罚〔2020〕28号

当事人:天津渔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22510307095XA

住所(住址):天津市蓟州区上仓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伟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0225*************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138********

联系地址:蓟州区上仓镇天津渔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7月9日,我局接到举报人刘权胜举报,称天津渔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渔阳净流白酒里有头发,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望处理。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报经局领导批准后于2020年7月13日对其立案调查。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仓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对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渔阳净流白酒进行了查看,发现酒内有一根两厘米的毛发。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0年7月9日我局接到刘权胜举报,称天津渔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渔阳净流白酒里有头发,当天上仓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由市场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取回举报登记表及举报人提供的证据,随后对举报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了查看,发现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渔阳净流白酒未开封,在其酒内有一根两厘米长的毛发。2020年7月13日,上仓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仇玉北、毛心怡、朱顺利对天津渔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渔阳净流白酒库房采取了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其生产的渔阳净流白酒质量状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库房内存放的白酒酒内有毛发,随后执法人员对其灌装车间进行了现场检查,工作人员着装规范,生产过程控制符合要求。事发后,天津渔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和查找,至今未找到原因。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伟强的身份证复印件、范国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范国强的询问笔录、生产销售记录,证明 当事人从事渔阳净流白酒生产销售情况,及渔阳净流白酒的实际质量状况。

3.被举报渔阳净流白酒生产批次的成品检测报告单复印件,证明该批次白酒的质量状况。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和理由: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或者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年8月26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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