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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8起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2020-09-17 22:43:1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陈娟女) 2020年9月14日,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8起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涉及成都市祺隆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四川智和信医药有限公司、四川成都同道堂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九兴医药有限公司、成都吉安康药业有限公司、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鑫仁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菩丰堂药业有限公司。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川药监罚决〔2020〕1020号

 

成都市祺隆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制川乌案

成都市祺隆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婷叶

 

当事人生产、销售中药饮片制川乌(批号:190401-01)性状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应按劣药论处,货值金额5050元,违法所得2013元。

 

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制川乌(批号:190401-01)31.7kg;

2、没收违法所得2013元;

3、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505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7063元。

 

15日内主动履行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9日

2

川药监罚决〔2020〕1021号

 

四川智和信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兰索拉唑肠溶片案案

四川智和信医药有限公司

孙晓林

当事人生产、销售兰索拉唑肠溶片(批号:191103,标示生产企业:四川成都同道堂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含量测定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应为劣药。违法所得396.93元。

 

依据《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一百一十七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396.93元。

15日内主动履行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9日

3

川药监罚决〔2020〕1022号

 

四川成都同道堂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劣药兰索拉唑肠溶片案案

四川成都同道堂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周云强

当事人生产、销售兰索拉唑肠溶片(批号:191103)含量测定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应为劣药。货值金额198271元,违法所得57454.7元。

 

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兰索拉唑肠溶片(批号:191103)13424盒;

2.没收违法所得57454.7元;

3.并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198271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55725.7元。

15日内主动履行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3日

4

川药监罚决〔2020〕1026号

 

四川九兴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黄精案

 

四川九兴医药有限公司

杜冠峰

当事人销售中药饮片黄精(批号:180101,标示生产企业:成都吉安康药业有限公司)性状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应按劣药论处,违法所得为210元。

依据《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一百一十七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210元。

 

15日内主动履行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7日

5

川药监罚决〔2020〕1027号

 

成都吉安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黄精案

 

成都吉安康药业有限公司

黄永桃

当事人生产、销售中药饮片黄精(批号:180101)性状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应按劣药论处,货值金额为61831元,违法所得为29411.09元。

 

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中药饮片黄精(批号:180101)352.63kg;

2.没收违法所得29411.09元;

3.并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61831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91242.09元。

 

15日内主动履行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7日

6

川药监罚决〔2020〕1028号

 

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注射用硫酸阿米卡星、石斛夜光丸案

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李燕飞

当事人销售注射用硫酸阿米卡星(批号:1912044,生产企业:江苏吴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制药厂)、石斛夜光丸(批号:191006,生产企业:吉林省通化博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药品监督抽验,结果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二部检验规定,为劣药,违法所得共计2008.45元。

 

依据《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一百一十七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2008.45元。

 

15日内主动履行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4日

7

川药监罚决〔2020〕1019号

 

四川鑫仁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天冬劣药案

 

四川鑫仁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杨林

当事人生产、销售天冬中药饮片(批号:190301)性状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应认定为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货值金额为27,996.16元,违法所得为27,760.50元。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天冬劣药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7,760.50元;2、并处违法生产天冬劣药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27996.16元;罚没金额合计人民币55756.66元。

15日内主动履行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8日

8

川药监罚决〔2020〕1029号

 

四川菩丰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黄精劣药案

四川菩丰堂药业有限公司

黎勇

当事人生产黄精中药饮片(批号:190801)性状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应认定为生产劣药的行为,货值金额为42,268.35元,违法所得为21216.31元。

 

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黄精劣药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黄精劣药212.015kg;2、没收违法销售黄精劣药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1216.31元;

2、并处违法生产黄精劣药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42,268.35元;罚没金额合计人民币63,484.66元。

 

15日内主动履行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9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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