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奉处〔2020〕262020000451号 |
案件名称 | 关于上海巧珀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销售记录制度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巧珀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203121622286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曾玲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19年5月至2020年6月期间未按规定执行销售记录制度,当事人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期间,未记录销售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的产品注册证信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警告 |
行政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奉贤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20年08月19日 |
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