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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处方药广告,被罚8万元,药店的这些行为都属违法

2020-09-09 23:52:43 成都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最近有点儿小感冒,可以给我拿包抗病毒吗?

感冒的话建议您买这种感冒胶囊呢,温水送服清热解毒。

不用了,我只需要抗病毒

那这种冲剂可以吗?效果跟抗病毒一样哦,味道要稍微好些

......

可能大部分人都有这样的经历

进药店买药能看到很多的促销广告

导购也经常推销一些自己不太熟悉的药品

药店为了提升利润空间

常常对广告夸大其词

殊不知这样的做法已经

违反《广告法》规定

广告涉“预防新冠”,被罚6万元

据四川公开曝光的2020年第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件,1家药店因发布违法广告被罚。当事人在新冠病毒疫情期间,为推销其销售的药品,在经营场所发布含有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以及“藿香正气口服液每天两支适用预防及医学观察期、每天两支适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等内容的药品广告,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广告中推销的商品有预防新冠病毒肺炎的功效以及广告审查批准文件,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九条: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等规定,2020年2月,苍溪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6万元。

因店内的展板广告,一家药店被罚3万元

近日,“山东市场监管”公开曝光10起典型违法广告案件。其中,一起药店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案值得关注。当事人通过店堂展板发布的药品广告中含有与药品说明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描述不一致的内容,药品广告未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也未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其行为被判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2020年4月,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万元。

发布处方药广告,被罚8万元

无锡市发布的第一季度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其中1家药房因发布处方药广告均被罚8万。无锡某大药房为促销活动,自行张贴和发放涉及30种处方药药品的价格优惠、打折促销信息的广告宣传画报和广告宣传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2020年2月,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80000元。

因“店长推荐”四个字,药店被罚5000元

北京日报报道,北京东城区市场局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消暑特惠-藿香正气软胶囊”广告,并在广告中使用了“店长推荐”字样。本来是为了让广告看起来显得更加权威,没想到,就因为加上了“店长推荐”这四个大字,这家医药连锁企业接到了由东城区市场监管局开出的5000元罚单。

市场监管总局于2019年12月24日印发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提及,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该药店当事人正是违反该《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药品广告中含有“推荐”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行为。

来源丨四川药品监管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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