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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两起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2020-09-08 08:31:5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陈娟女) 据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政府网站2020年9月4日消息,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两起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颍市监行处〔2020〕B283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自然人

名称

颍上县提拉米酥解放路店(郝永)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 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当事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爆米花1罐;

2、罚款500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年8月13日

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颍市监行处〔2020〕B283号

当事人:颍上县提拉米酥解放路店(郝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226MA2NH3FT5J

经营场所:颍上县慎城镇解放北路西侧深井巷南侧218号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3412260017250

经营者:郝永,身份证号码:******

住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455号4幢601室

联系电话:******

2020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的展示柜上检查发现有1罐吉兆记爆米花,外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及产品执行标准等信息。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之规定,当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2020年7月21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对当事人经营的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进行扣押,对当事人被委托人进行询问,并调取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

2020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展示柜上1罐吉兆记爆米花,外包装标注:奶油味;净含量:160克,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及产品执行标准等信息。据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7月16日从合肥元康购进该批次爆米花1件,摆放在自己的店内对外销售,40罐/件,进价是8元/罐,售价是10元/罐。截止案发,当事人共销售6罐上述爆米花,剩余34罐,其中33罐均标注生产日期等信息,1罐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因当事人未建立详细的销售记录,无法确定当事人已销售的上述爆米花是否标注生产日期等信息。本案可认定的货值金额10.0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涉案食品已被我局依法扣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案发时的状况。

2、《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的基本情况。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

4、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5、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及被受托处理该案相关事宜。

6、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正在经营及涉案食品的状况。

7、微信通话记录照片一张,证明涉案食品的价格等情况。

2020年8月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颍市监行处告字〔2020〕B28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上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 “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之规定,属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鉴于本案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较小未产生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3、(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即“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爆米花1罐;

2、罚款50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到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通知单,到银行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颍上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3日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颍市监行处〔2020〕B284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自然人

名称

颍上县稳稳生活如果水果店(李稳稳)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七)、(八)项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当事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糕点10盒;

2、罚款600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年8月13日

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颍市监行处〔2020〕B284号

当事人:颍上县稳稳生活如果水果店(李稳稳)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226MA2NM7BU6U

经营场所:颍上县慎城镇中心西路南侧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3412260019131

经营者:李稳稳,身份证号码:******

住址:安徽省阜南县柴集镇郑楼村小张庄9号

联系电话:******

2020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监督检查职权,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有10盒“鲍师傅”牌糕点,外包装仅标注“小贝系列:常温保存(勿放冰箱) 保质期:25℃以上两天,25℃以下三天”字样,未标注生产日期、厂名厂址、规格等信息。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七)、(八)项之规定,当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2020年7月29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对当事人经营的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进行扣押,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询问,并调取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

2020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有10盒“鲍师傅”牌糕点,外包装仅标注“小贝系列:常温保存(勿放冰箱) 保质期:25℃以上两天,25℃以下三天”字样,未标注生产日期、厂名厂址、规格等信息。据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7月28日从合肥厂家购进该批次糕点10盒,摆放在自己的店内对外销售,进价是33元/盒,售价是38元/盒。截止案发,当事人尚未售出以上糕点。本案可认定的货值金额380.00元,无违法所得。涉案食品已被我局依法扣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案发时的状况。

2、《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的基本情况。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

4、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5、照片四张,证明当事人正在经营及涉案食品的状况。

2020年8月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颍市监行处告字〔2020〕B28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上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七)、(八)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五)产品标准代号;(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之规定,属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鉴于本案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较小未产生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3、(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即“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糕点10盒;

2、罚款60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到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通知单,到银行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颍上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3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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