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徐远官) 近日,山东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山东小洋电源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道路车用铅酸蓄电池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其作出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2、罚款陆仟叁佰(6300.00)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救济渠道 | 备注 |
(淄)市监质行处字[2020]第2号 | 山东小洋电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 山东小洋电源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道路车用铅酸蓄电池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 山东小洋电源有限公司 | 91370306265175682A | 赵延安 |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2、罚款陆仟叁佰(6300.00)元整。 | 2020/06/01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