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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天津市宝坻区一家商店被处罚

2020-07-22 23:52:2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7月21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关于天津市宝坻区李兆新食品商店(李兆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宝史案〔2020〕3号)。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史案〔2020〕3号

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李兆新食品商店(李兆新)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0224600080189

经营场所: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西马各庄村中学对过

经营者:李兆新

身份证号码: 120224********1710

联系电话: 1582212****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西马各庄村4排6号

2020年6月6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宝坻区李兆新食品商店(李兆新)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货架上有9袋欣荣荣牌辣子牛肉味膨化食品(生产日期2019年7月15日;保质期10个月)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予以扣押。并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当事人于2019年9月20日从天津市宝坻区园同悦小卖部购进20袋欣荣荣牌辣子牛肉味膨化食品(生产日期2019年7月15日;保质期10个月)在店内销售。进价0.325元/袋,售价0.5元/袋,至2020年5月15日,上述商品已超过保质期,仍在销售。上述商品在保质期内销售11袋,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以上行为满足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4.5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2020年6月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取证单5份,共5页,证明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

2. 2020年6月9日,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 2020年6月9日,对经营者李兆新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辣子牛肉味膨化食品的事实情节;

4. 2020年6月9日,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1份,共1页,供货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的进货来源及购进情况;

5. 2020年6月9日,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说明1份,共1页,证明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情况;

6. 2020年6月9日,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1份,共1页,证明辣子牛肉味膨化食品的销售情况;

7. 2020年6月9日,当事人提供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家庭困难,在疫情期间为村义务执勤,对商店疏于管理等事实情节;

8. 2020年6月9日,回查现场笔录1份,共3页,取证单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情节。

我局于2020年7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票据等证据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小,且未售出,未引起严重后果,并且当事人家庭困难,在疫情期间为村义务执勤,对商店疏于管理,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关于“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6)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7)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欣荣荣牌辣子牛肉味膨化食品9袋;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7月9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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