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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利达(厦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7-20 21:06:4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17日,厦门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法制罚字(一般)〔2020〕0174号

当事人:三利达(厦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鹏峰,企业编码:350236009E,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50200MA349KYX6G。

地址: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创新路2号兴联电子大厦三楼S4区。

2020年3月24日,当事人委托运发(厦门)物流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一批PE颗粒,报关单号:371120201000017286,申报品名:PE颗粒,申报商编:3901409000,申报贸易国:马来西亚,申报数量:195.3吨,申报总价:107415美元。经查验,实际品名:再生PE颗粒,实际商编:3901100090,与申报不符。当事人上述进口货物品名、商编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当事人漏缴税款人民币5.54026万元。

2020年4月1日,当事人委托运发(厦门)物流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一批PE颗粒,报关单号:371120201000019470,申报品名:PE颗粒,申报商编:3901409000,申报贸易国:马来西亚,申报数量:190吨,申报总价:104500美元。经查验,实际品名:PE再生颗粒,实际商编:3901100090,与申报不符。当事人上述进口货物品名、商编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当事人漏缴税款人民币5.428738万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税款计核证明书、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9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0年07月17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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