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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品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和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案

2020-06-19 21:20:2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6月18日,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天津市津品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和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案

天津市津品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

91120106727535882H

金晧彧  

津市监红罚〔2019〕223号

当事人发布的“维美斯黄桃罐头”广告中宣传“纯天然 严格加工   不添加任何色素香精,原始更健康”,与实际性能不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的情形,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当事人发布的“柏菲科特野生沙棘汁”广告中宣传“沙棘为药食同源植物。……其沙棘果实入药具有止咳化痰、健胃消食、活血散淤之功效。……沙棘十大功效1、防治心脑血管疾病2、辅助治疗糖尿病3、抗炎生机、促进组织再生4、
    具有抗辐射的作用5、保护肝脏防止肝硬化6、有效调节胃肠功能7、止咳平喘、利肺化痰8、美容美颜、淡化斑点9
    增强人体免疫力功能10、预防癌症、降三高”等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
    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
    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罚款29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自觉履行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1/15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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