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中电置业(新乡)有限公司涉嫌隐瞒重大事项取得公司变更登记

2020-05-22 00:19:2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2020年5月20日消息, 中电置业(新乡)有限公司涉嫌隐瞒重大事项取得公司变更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中电置业(新乡)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0年5月13日对你公司做出了《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市监听告字[2020]47号),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本告知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市监听告字[2020]47号)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0日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新]市监听告字〔2020〕47号

中电置业(新乡)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隐瞒重大事项取得公司变更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单位在2018年6月,在新乡市工商局登记大厅办理公司股东股权变更登记过程中,隐瞒股东资格、股权归属正在诉讼这一重要事实,取得了公司变更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以9.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 ---- 之规定,本局拟责令你(单位)退还多收价款 ---- 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万胜、王敏联系电话:0373-3070059

(印章)

2020年5月13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隘口镇新院村的 ...

  •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岭东分局:调 ...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