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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港丰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020-05-20 23:43:3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5月20日,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市监执法处字〔2020〕1011号显示,广西港丰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授权许可,加工生产标示沧州兴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生产厂名、厂址和肥料登记号的肥料,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和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规定所禁止的行为,构成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和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广西港丰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800MA5KCA0C5G

住所(住址):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樟竹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育高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0年3月16日,本局对当事人生产肥料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生产车间内堆放标示“生产企业:沧州兴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沧州市沧县兴济镇 电话:400-606-5515”等字样的“福江源TM微生物菌剂”深绿色外包装袋900条;标示“广西海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沧州兴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联合出品 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德西路6号 全国服务热线:400-606-5515”等字样的“海魅TM微生物菌剂”翠绿色外包装袋26条;标示“生产企业:沧州兴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地址:沧州市沧县兴济镇 电话:400-606-5515”等字样的“黄金佳园TM 微生物菌剂”蓝、黑色外包装袋1200条。另外在当事人的仓库内堆放上述“福江源TM微生物菌剂”成品70袋(40kg/袋),共计2.8吨;“海魅TM微生物菌剂”成品385袋(40kg/袋),共计15.4吨。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规定,涉嫌构成了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本局对上述涉案外包装袋和成品肥料予以查封。其后本局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和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函请沧州市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荔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9月份开始为广西新生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广西海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加工生产微生物菌剂、生物有机肥、有机肥等产品,加工费为420元/吨,一开始使用的是标注当事人生产厂名、厂址的包装袋。2020年1月30日,广西海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向当事人提供了“海魅TM微生物菌剂”的翠绿色外包装袋1000条和“黄金佳园TM 微生物菌剂”的蓝、黑色外包装袋1200条;广西新生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当事人提供“福江源TM微生物菌剂”的深绿色外包装袋1000条。其中:⒈“海魅TM微生物菌剂”的翠绿色外包装袋标示“执行标准:GB20287-2006 肥料登记证:微生物肥(2014)准字(1496)号 净含量:40kg 广西海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监制 广西海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沧州兴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联合出品 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德西路6号 全国服务热线:400-606-5515”等字样;⒉“黄金佳园TM 微生物菌剂”的蓝、黑色外包装袋标示“执行标准:GB20287-2006 肥料登记证:微生物肥(2014)准字(1496)号 净含量:40kg 广西海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监制 生产企业:沧州兴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地址:沧州市沧县兴济镇 电话:400-606-5515”等字样;⒊“福江源TM微生物菌剂”的深绿色外包装袋标示“有效活菌数≥2亿克 执行标准:GB20287-2006 肥料登记证:微生物肥(2014)准字(1496)号 净含量:40kg 广西新生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监制 生产企业:沧州兴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沧州市沧县兴济镇 电话:400-606-5515”等字样。

沧州兴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所取得的肥料登记证号为:微生物肥(2014)准字(1496)号,其并未授权委托当事人加工生产上述包装袋标示“肥料登记证:微生物肥(2014)准字(1496)号 生产企业:沧州兴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沧州市沧县兴济镇”等内容的肥料,其与广西新生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广西海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和当事人之间,仅是工业产品(农用微生物菌剂)供销关系。

当事人从2020年2月15日开始加工生产翠绿色外包装袋的“海魅TM微生物菌剂”、蓝、黑色外包装袋的“黄金佳园TM 微生物菌剂”和深绿色外包装袋的“福江源TM微生物菌剂”。截至2020年3月16日,“福江源TM微生物菌剂”共生产了70袋(40kg/袋),合计2.8吨;“海魅TM微生物菌剂”共生产了385袋(40kg/袋),合计15.4吨;“黄金佳园TM 微生物菌剂”则尚未开始生产。按加工费420元/吨计算,当事人已加工生产的“福江源TM微生物菌剂”和“海魅TM微生物菌剂”货值共7644元。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贴存单11份,证明案件线索的来源;

2.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进行询问的笔录2份,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3份,证明当事人所加工生产的“海魅TM微生物菌剂”、“黄金佳园TM 微生物菌剂”和“福江源TM微生物菌剂”肥料没有得到沧州兴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授权许可而标示其生产厂名、厂址和肥料登记号的事实;

3. 贵港市港丰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本案调查终结后,2020年5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贵市监执法处告字[2020]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未经授权许可,加工生产标示沧州兴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生产厂名、厂址和肥料登记号的肥料,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和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规定所禁止的行为,构成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和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立即改正;

(二)没收“福江源TM微生物菌剂”70袋(40kg/袋)和“海魅TM微生物菌剂”385袋(40kg/袋),货值7644元;

(三)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罚没款代收机构(账户名称: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银行账号:4505 0175 3748 0000 0418;开户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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