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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 石家庄市博大塑化有限公司被处罚

2020-05-20 02:19:1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05月18日,石家庄海关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关缉违字〔2020〕0008号。

当事人石家庄市博大塑化有限公司委托山东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鹿泉海关申报出口“编织袋”、“pp编织袋”等货物共计1票报关单(报关单号:040120200010501434),申报税号为6305330090(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出口货物为“编织袋”240包、“pp编织袋”41条、“编织袋”10包,经海关查验,实际出口货物为“编织袋”240包、“pp编织袋”31条。

经计核,上述涉案货物货值共计人民币6.05万元,可能影响多退税款人民币0.79万元。

以上行为有查验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企业情况说明、出库单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之规定,石家庄海关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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