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05月19日,福州海关网站发布平潭海关关于平潭泰多商贸有限公司违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岚关缉违字(2020)0017号)。
2020年3月12日,当事人平潭泰多商贸有限公司委托福建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以“4139”贸易方式向平潭海关申报免税进口一票洗发精、洁牙粉等货物,报关单号为351520201150001190,该票报关单内包含两个集装箱柜,柜号:WSAU2160019、WSAU2161606。当日该票报关单被布控目的地查验,中外运公司报关员通过微信通知当事人该票报关单已被抽中目的地查验。3月20日,该票货物从金井码头转场并抵达目的地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监管仓库卸货平台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向平潭海关监管科申请查验排班,也未告知雇佣的工人该票货物已被布控目的地查验,导致雇工在未进行查验状态下,擅自将货柜WSAU2161606的关锁C68833剪断。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报关材料、企业情况说明、人员查问笔录、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查验平台监控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擅自损毁海关封志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平潭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予以警告;
2、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