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5月15日,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广西健之佳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梧州新兴分店行政处罚决定书(梧市监处〔2020〕33号))。广西健之佳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梧州新兴分店涉嫌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被立案调查。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梧市监处〔2020〕33号
当事人:广西健之佳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梧州新兴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5310176183F
营业场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新闻路393号第2幢负一层7号商铺
负责人:王年旺
身份证号码:XXX
联系电话:XXX
联系地址:XXX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15日在你药店检查中发现,你药店于当日09:54:34售出2盒阿卡波糖胶囊处方药(小票号66567474,小票上显示:批号:190804,厂家:四川绿叶制药股份),该处方药销售时执业药师不在岗,处方未进行审核,未按照规定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执法人员现场就上述问题对你药店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梧市监责改[2020]21-8号)。
2020年4月17日根据对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对你药店受委托人XXX进行询问调查,XXX提供了你药店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处方药销售记录》、《授权委托书》、身份信息等资料,承认上述阿卡波糖胶囊处方药销售时未经执业药师审核处方、未存留处方单。本局于2020年4月16日对你药店涉嫌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你药店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你药店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处方药销售记录》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整改报告、现场执法照片。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认定,你药店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销售药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二)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局于2020年5月8日向你药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梧市监罚告〔2020〕21-4号),依法告知你药店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你药店享有的权利,你药店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你药店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你药店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