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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吉亚排气控制技术开发(上海)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

2020-05-18 19:42:0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5月15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佛吉亚排气控制技术开发(上海)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15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154号

当事人:佛吉亚排气控制技术开发(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金辉路863弄2号、3号

法定代表人:江永玮

海关代码:31119431CQ

当事人委托DHL空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以其他进出口免费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票,报关单号为224420191000353022,申报货物共3项,其中第1项货物申报品名为氮氧传感器,申报商品编号为9031900090(相对应的关税税率为0%),申报总价为CIF12000欧元;第2项货物申报品名为颗粒物传感器,申报商品编号为9031900090(相对应的关税税率为0%),申报总价为CIF13300欧元。经海关审单并归类认定,上述进口货物实际商品编号均应为9027100090(相对应的关税税率为4.4%),与申报不符。

经海关核定,上述货物的完税价格为人民币192710元,应纳税款为人民币34633.84元,当事人漏缴税款人民币9581.54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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